再婚老伴去世继子女要她腾房

26.05.2016  07:21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52岁的王阿姨没有料到,再婚一年后老伴赵老先生去世,好在老赵去世前留下遗嘱,让王阿姨住在自己的福利房直至去世。然而,在老赵离世5年后,王阿姨却因为房屋居住权和4个继子女对簿公堂。5月23日,安宁区法院公布了这起继承纠纷案的一审判决。

    2010年8月,52岁的王阿姨经人介绍与赵老先生结婚。9月28日,老赵立遗嘱一份,载明其与王阿姨共同居住的位于安宁区某家属院的房屋,在其去世后由王阿姨继续居住使用,直至王阿姨去世。2011年8月7日,赵老先生去世。8月14日,王阿姨与老赵的子女签订《关于赵老先生身后事宜的处理决定》,载明:“现有住房(即涉案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暂由王阿姨居住。若赵老先生女儿小赵回来居住,由小赵在为王阿姨本人提供基本居住条件的情况下,王阿姨同意随时搬离此房屋。若王阿姨再婚或离开,则退出房屋。”后王阿姨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王阿姨诉称,2015年12月中旬,老赵的小儿子来到该房屋,强行将其生活日用品、床、衣物扔出,并将该房屋钥匙更换,使其无家可归,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安宁区某家属院的房屋由其居住使用,老赵的4个子女排除妨害,腾出房屋。对此,老赵的4个子女认为,父亲过世后,王阿姨与他们签订了的《决定》中已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由王阿姨居住。可2015年6月,王阿姨却将该房屋出租,他们认为王阿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安宁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老赵在去世后,王阿姨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自2011年开始,王阿姨到位于同一家属院的一户人家当保姆,最初为钟点工,2015年2月份以后,王阿姨需24小时照顾老人,住在雇主家里至今。2015年6月,王阿姨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租赁期限一年。而承租人出庭证实,在其租赁涉案房屋期间,王阿姨的衣物等仍放在该房屋中,王阿姨定期回房屋浇花。

    安宁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离开涉案房屋在外居住,是出于工作需要暂时离开,其并未有永久离开涉案房屋的打算,故并未构成《决定》中约定的“离开”的条件。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老赵的4个子女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王阿姨居住使用,不得无故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