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2.03.2017  09:54
原标题: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报呼和浩特3月21日电 (记者张枨)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办法自4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法律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和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对五个方面内容作出细化、量化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有处罚幅度的,列出2至3个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3个以上的裁量阶次;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依法应当明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