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首先应该是“公平金”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对于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项指导性意见,提出各地调整时应重点向低收入群体和高龄群体加以倾斜,并进行相对力度较大的调整。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不再要求各地必须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再进行单独的政策倾斜。(6月16日《京华时报》)
养老金制度建设和改革,是我国百姓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大问题。长期以来,关于养老金机制问题的讨论、争论,从来就没有消停过,最为集中的其实只有一个问题,即养老金双轨制的问题,也就是养老金公平问题。事实上,即便是企业内部,也存在一种“隐形双轨制”,比如,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享受着特殊政策,他们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要比一般员工高出一大截。
我们当然理解当初执行这项政策的初衷,为了激励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于企业,挑起工业经济的大梁。问题是,褒奖优秀人才有很多方式,如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等;更何况,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本身就拿的是职称工资,比一般员工高出很多。而养老金是一项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政策,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特别是,养老金由企业投保和个人缴费构成,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养老金不是公共资源,不能成为奖励优秀人才的一种“奖品”,让少数人额外获利。
可见,国家有关部门这次叫停高级职称养老金倾斜政策,是对过去将养老金当“奖品”的一次修正。相反,要求各地在调整养老金政策时,应重点向低收入群体和高龄群体加以倾斜,表明养老金制度又向公平迈进了一步。首先,低收入群体是无可可争议的社会弱势群体,也占人口大多数,理应得到制度救济,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不断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标准。同时,高龄群体也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工作时间和缴费年限比较长,养老金本身就应该高一些。
因此,养老金首先应该是“公平金”。既然追求公平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那么,在破除双轨制之后,除了做到缴费公平和延退公平之外,关键是保持不同职业、不同身份人群养老金替代率的相对公平。这就要求,养老金制度应不分地域,不分身份,个人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与其缴费标准和年限成正比,而不受其他任何因素所左右,逐渐缩小并消除不同人群之间养老金替代率的差距,使人人都能够通过领取养老金,欢度幸福的晚年。(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