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开始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 范围囊括七方面

27.01.2015  10:17

  甘肃新闻网兰州1月27日电 综合多家媒体报道,日前,甘肃省民政厅、甘肃保监局、省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从即日起施行。《意见》明确规定,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范围主要保障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意外医疗责任、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骨折或残疾用具、住院津贴和紧急救援产生的费用等七方面。

   保险对象:城市各类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据西部商报报道,《意见》规定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实行自愿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的城市各类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对自愿参保的养老服务机构,由省民政厅按照“三统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或打包招标,选择1至3家承保机构,确定保险费用标准,并下发具体的工作方案。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及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统一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保险费用: 床位50张以上参保费用补助20%

  据兰州晨报报道,保险费用方面,对自愿参保的养老服务机构,由省民政厅按照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的“三统一”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或打包招标,选择1至3家承保机构,确定保险费用标准,并下发具体的工作方案。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及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统一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为引导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责任保险,对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保费用,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20%给予补助(不参保的不予补助),经省民政厅商财政厅,在各机构保费到位后直接划拨保险公司。市县可通过争取当地财政或福彩公益金安排,对养老服务机构参保给予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获得的运营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范围: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囊括七方面

  据西部商报报道,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意外医疗责任、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骨折或残疾用具、住院津贴、紧急救援等七个方面。

  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医疗责任: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服务对象已经从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救助资金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第三者责任: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由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骨折或残疾用具: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导致服务对象身体骨折,服务对象选择住院治疗的,骨折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责任范围内给予报销;不住院的,按照骨折保险金比例表予以赔付;残疾用具费用按照国家普及型器具的标准计算,没有国产普及型器具确实需要使用进口器具的,可以按照符合社保规定的国产器具标准折算,同一辅助功能仅限赔偿一例用具。

  住院津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累计180天。

  紧急救援: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不得向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

  据兰州晚报报道,《意见》指出,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当地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全覆盖。各养老机构要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

  原文标题:我省养老机构可自愿投保入住老人责任保险 不得向入住老人另收取责任保险费

  全省养老服务机构今后可投保

  我省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发生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原文链接:http://www.lzcbnews.com/html/2015-01/27/content_306753.htm

  http://www.xbsb.com.cn/site1/XBSB/html/2015-01/27/content_119279.htm

  http://www.lzbs.com.cn/lanzhounews/2015-01/27/content_4090464.htm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