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写在《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之际

30.12.2015  10:51

  原标题: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写在《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之际

  记者 尤婷婷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适应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新形势,《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11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实施将为我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提供法制保障。

  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近380万人

  2005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数超过全省人口总数10%,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省份。到2015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近380万人。省老龄办主任徐亚荣说,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省份。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失去生活能力)老人等特殊群体也大量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此外,社会生活的变化导致家庭结构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因赡养、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等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前身是颁布于1999年的《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为适应新形势,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老年人权益保障,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子女应当“常回家看看”

  有数据显示:早在2009年,中国有多达16.51万“啃老族”。近年来,这个群体在各地更是有壮大趋势。一些子女误认为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或者说迟早得留给自己,心安理得地使用着父母的财产,没有任何侵权的意识,觉得找父母要钱花是理所应当的。

  《条例》明确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我省95%以上的老年人在家养老,赡养老年人首先是家庭的责任。

  《条例》明确了赡养主体及其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并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规定要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赡养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社会保障为老年人守护幸福底线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制度。高龄补贴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王兰介绍,我省从今年1月1日起,将高龄老年人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补贴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月不少于100元,90-99周岁每人不少于60元,80-89周岁每人不少于25元。建立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制度,有利于实现高龄老年人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利于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和大病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条例》将部分市州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免费体检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条款,作了前瞻性的具体规定: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的免费体格检查。

  为体现保基本的原则,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等权益,《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享受低保和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三无”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为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去世火葬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及时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