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服务监测
哨点系统及药具自助发放机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服务监测哨点系统(以下简称“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系统”)的正常运行,促进全省计划生育药具自助发放机(以下简称“药具自助发放机”)项目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服务监测哨点系统及药具自助发放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省药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以及同意在本单位安装发放机并接受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监管的其它单位。凡进入全国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网络系统的药具自助发放机及其他发放机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放机仅限用于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仅限于向适龄的育龄群众免费发放,严禁流入市场非法销售或挪作它用。
第四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以下简称“省药具站”)和各级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均可自主开展药具自助发放机项目,原则上各地自行采购的药具自助放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并入全国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网络系统。
第五条 凡涉及管理和使用全国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网络系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系统所有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省药具站负责全国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系统(省级)的顶层设计、系统开发、整体建设、升级和维护等。各级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具自助发放机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七条 省药具站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级药具自助发放机的政府采购,确定承担本级采购的药具自助发放机设备的生产和设备管理平台开发及维护等相关工作的中标单位。省药具站采购的药具自助发放机设备和设备管理平台,其所有权归属省药具站所有。
第八条 省药具站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国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网络系统(省级)开发、维护和升级等,确定承担全国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网络系统(省级)开发、维护和升级等相关工作的中标单位。全国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网络系统(省级)正常运行所形成的全省汇总数据库,其版权归属省药具站所有。
第九条 各级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级药具自助发放机的政府采购,确定承担本级采购的药具自助发放机设备的生产和设备管理平台开发及维护等相关工作的中标单位。各级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采购的药具自助发放机设备和设备管理平台,其所有权归属各相应机构所有。
第三章 运行管理及技术维护
第十条 省药具站承担全国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系统(省级)的正常运行与维护费用。组织协调全省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的药具自助发放机安装、使用、维护。定期进行全省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的数据统计和分析报告,并上报国家药具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各级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负责承担本辖区内药具自助放机设备和设备管理平台的正常运行与维护费用,组织协调药具自助发放机设备运行所需要的场地,并承担电费、SIM卡通信费、货道补货及其人工成本等相关运行维护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药具自助发放机机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规范操作,确保机器设备正常运转、货道畅通、发放药具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按照层级权限分别登陆全国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系统相关数据平台,浏览、查询并下载相关统计数据。定期开展检查测试,确保监测统计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药具自助发放机设备及设备管理系统、药具发放免费监测哨点系统发生运行故障时,属地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可通过监测哨点QQ群留言(为方便工作,请登录QQ群号码192449119国家监测哨点维护群和218537511甘肃药具自助发放平台,按所属地区、单位、实名格式申请注册)或进行电话咨询。
第十四条 如故障原因属机器设备及设备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属地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将不承担维修技术人员的往返差旅食宿费用。由不可抗力引发的机器设备故障或设备损坏等,不在各中标承担单位免费维护范围内,属地药具管理机构应按成本价格支付适当的零配件更换和维护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十五条 省药具站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药具免费发放监测哨点系统、药具自助发放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十六条 省药具站将对每年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国家药具管理中心和省卫生计生委,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