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甘肃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14.12.2015  11:05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新的《甘肃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贯彻落实好《目录》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转变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新《目录》的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贯彻落实《目录》的总体要求

(一)认真学习研究政策,逐项抓好《目录》落实。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要求,强化责任,做好下放定价权的承接和管理工作,把政府定价项目管细管好管到位,把下放定价权的项目坚决放到位。对已经取消的定价项目各地不得截留,不得以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增加价格审批事项,坚决杜绝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市场调节价范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为。

(二)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实行依法、“阳光”审批。各地要严格遵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健全定价工作制度。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制定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各市(州)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可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定价行为。制定调整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项目要按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实行听证,多方听取意见。要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抓紧清理废止相关政策文件。各地要逐一对照《目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全面清理现行价格管理政策和文件。对不符合现行管理政策的文件要按照定价权限废止,并予以公布。省级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清理结果将在2016年3月底前公布。各市(州)也要在2016年3月底前同步完成清理、废止和公布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

(四)加强沟通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这次新修订《目录》取消和下放的项目多,涉及范围广,各地在贯彻落实中要加强上下沟通,制定价格要加强与毗邻市、县的衔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服务。要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保证取消和下放部分定价权后,全省价格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各项价格改革平稳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定价权限和定价形式。《目录》依法由中、省两级制定颁布。定价权限严格按照《目录》及说明规定执行,各市(州)不得层层下放《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除红古区、平川区授权实施县级政府定价权外,其他市(州)所辖区的定价权限授权市(州)人民政府行使。《目录》各项定价内容的定价形式仍按照现行价格管理办法和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农村客运票价定价内容。《目录》公路客运定价内容中“辖区内跨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包含基本运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核定基准运价的基础上制定票价。

(三)关于停车服务收费定价范围。《目录》车辆停放定价内容中“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中“自然垄断”停车场的范围根据当地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等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养老服务价格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确定的事权、财权对等和属地化管理原则,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事权和财权在省级单位的,其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事权和财权在市、县级单位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关于住房物业服务审批权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住房物业服务定价内容备注中“普通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暂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六)关于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目录》说明第七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其中“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物业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对停车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即为符合协商议价条件。虽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对停车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