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05.04.2016  15:42


甘国土资规发〔2016〕1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简化土地预审程序,提高土地预审效率,保障全省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现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同级审查”的原则,需各级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其中,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出具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由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油田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力已经下放的,用地预审由下放后的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应提交以下报件资料:

(一)项目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申请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

(二)项目单位委托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用地情况说明;

(三)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登记备案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

(四)项目单位委托乙级及乙级以上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由编制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出具的意见;

(五)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意见;

(六)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列入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证明;

(七)对国家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应补充由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技术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后,作为用地预审的报件资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不提交(三)、(四)、(五)项内容。但项目单位应同步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工作,在正式申请用地审批时提交。

三、用地预审其他要求

(一)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用地情况说明时,如该项目未列入省、市、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需委托乙级及乙级以上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估审查。

(二)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的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且项目所在县(区)无多划基本农田予以核销的,需委托乙级及乙级以上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落实基本农田补划任务,并视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估审查。

(三)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占用耕地的,以及省级预审的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需由乙级及乙级以上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专项论证报告》,并在实地踏勘的基础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审查。

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需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系,查询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需要实地踏勘、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等事项,以便国土资源部门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确保项目选址科学合理、合法合规,保证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顺利进行。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