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13.05.2016  00:20
'); } 来源:定西市民政局    日期: 2016-05-12    点击数:

    近来,定西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 一类是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供给大学生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县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另一类是个人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与家庭取得联系,得不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与家庭取得联系,得不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生命危险的个人;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县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细化了8类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额按照家庭人口总数或救助人数、救助月份和当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计算。救助月份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基准,必要时视其情况适当救助。 一是 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的救助标准比其他救助对象上浮30%; 二是 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的救助标准比其他救助对象上浮30%; 三是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的救助标准比其他救助对象上浮20%; 四是 因供给大学生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是 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六是 享受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疾病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医疗照顾后仍出现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七是 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适当救助,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八是 在临时救助制度中探索建立“特别救助”项目,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境家庭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可由县区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确定,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定西市民政局    党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