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23.12.2014  17:31

近日,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我省临时救助工作,对填补我省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和编牢织密民生保障的安全网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的具体举措,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救助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对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监督管理和政策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在对我省多年来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结合省情进行了细化和深化。 一是 在对象范围上,将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均细化为4种,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条件。 二是 在申请受理上,除对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作了细化外,还提出了一般程序中审核审批1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要求。 三是 在审批审定上,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00元以下(含500元)、县级民政部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和县级人民政府5000元以上的权限。 四是 在标准确定上,基于区域差异较大的省情实际,将全省14个市州划分为三个标准类别区域,并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财力状况及居民消费指数等因素,测算提出区域指导标准,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五是 在资金筹措上,明确了市州、县市区资金配套的比例,同时基于既要便于基层“救急难”实施,又要确保资金安全,对每年下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资金规模按不超过行政区域户籍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作了限定。

                                                                                     (厅救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