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05.08.2014  11:53

甘政办发〔2014〕1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以下简称“国办29号文件”)要求,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三、省商务厅负责牵头接收商务部反馈我省的合规性书面意见,按程序商有关方面办理,并将工作进展和办理结果及时告商务部。

  四、省政府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省商务厅。

  五、省政府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拟定贸易政策时,内容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如认为有必要,应在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省商务厅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省商务厅如认为有必要则应征求商务部的意见。

  六、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认真学习和落实好国办29号文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干部国际贸易规则知识的必要培训,不断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

  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

  9.出口税

  10.出口退税

  11.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13.国营贸易

  14.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15.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16.税收优惠政策

  17.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19.价格管制

  20.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23.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24.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25.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