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新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18.04.2018  15:21

甘工信发〔2018〕186号


各市、州工信委,有关企业,有关省级行业协会,有关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工程,促进我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经省政府同意,我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86号)。根据《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励暂行办法》要求,为做好新产品备案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产品备案的重要意义

新产品是企业创新的基本成果,是产品结构调整的必要条件,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新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关系企业和区域经济的竞争力。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进入新常态后,必须改变过去以资源消耗、产能增长为主要动力的经济增长模式,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必然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为进一步促进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切实落实“放管服”,我委将新产品鉴定调整为新产品备案,提高新产品备案效率,改善企业创新环境。

二、备案原则

(一)公平公正。新产品备案登记是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与评审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以及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备案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按照查新结果和专家意见接受新产品备案,主管部门仅限于审核资料的完整性,不对新产品出具审核意见。

(二)科学民主。要充分尊重专家意见,保证备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正确性,注重程序合法。

(三)高效服务。要对企业和研究院所等提出的新产品备案申请限时办理,具体办理时限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新产品备案的范围 

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甘肃省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省工信委归口管理本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新产品备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备案登记。《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工信技[2010]834号)文件同时废止。

列入国家和省级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备案工作,适用本通知。未列入有关计划,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重大新产品,研发单位要求组织备案,可按照本通知进行备案。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备案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产品备案条件

(一)新产品评价的主要内容 

  1.评价新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水平、标准化程度、生产工艺条件等;

  2.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3.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请新产品备案的条件

  1.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实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2.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3.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团体标准;

  4.产品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5.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6.符合规定的备案申报程序。

(三)新产品备案申请资料

  1.计划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2.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含生产工艺总结,技术经济指标及应用前景、效益分析,产品质量分析等内容;

  3.产品标准及相应的新产品检验报告(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

  4.产品查新报告;

  5.特殊产品需提供相应的安全、环保、卫生等检测报告或证明;

  6.专利等其他能证明产品创新性的证明材料。

五、新产品备案组织、程序和管理

(一)备案组织。省工信委是省级新产品备案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对专家评价意见的确认。市(州)工信委和省级有关行业协会负责申请材料的初核初审。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备案申请:新产品备案申请单位要按照新产品备案条件提交新产品备案申请材料。

  2.专家推荐:新产品备案申请单位按照专家推荐意见表(附件1)要求,提交两名行业内具备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出具的推荐意见,专家推荐意见要重点说明产品的创新点和技术水平。

  3.初核初审:市(州)工信部门、有关省级行业协会负责新产品备案初审工作。申请单位向本地区市(州)工信部门或有关省级行业协会提交专家推荐意见表(附件1)和备案申请材料,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信委相关行业处室提交。市(州)工信部门、有关省级行业协会按照甘肃省新产品备案申请表(附件2)完成相关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出具相关意见后报送省工信委相关行业处室。

  4.专家评审。省工信委相关行业处室根据专家推荐意见和初核初审意见,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形式,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3或5人)对新产品的创新性和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表(见附件3)。专家评审产生的咨询等相关费用由申请备案单位负责。

  5.备案登记。省工信委相关行业处室对备案资料和评价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后,由省工信委技术创新处负责对通过审核确认的新产品备案登记,并出具《甘肃省新产品备案登记表》(附件6)。

(三)备案管理

  1.备案确认。新产品备案申请单位在完成专家综合评价后,要按照专家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完善,并将专家推荐意见表(附件1)、甘肃省新产品备案申请表(附件2)、甘肃省新产品评审意见表(附件3)和甘肃省新产品评审专家信息汇总表(附件4)、甘肃工业技术专家信息表(附件5)装订成册报省工信委相关行业处室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由省工信委技术创新处出具《甘肃省新产品备案登记表》(附件6)。

  2.推荐和评审专家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该行业的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副高级以上职称(职务);

(2)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3)未直接参与本项产品的开发,原则上一项备案一个单位参加专家不超过一人。

        (4)新产品推荐专家和行业评审专家需填写《甘肃省工业技术专家信息表》(附件5),进入我省工业技术专家库。

  3.第三方机构职责

(1)接受备案管理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价;

(3)根据需要成立行业专家评审组,并提出评价结论,重点说明产品的创新点和技术水平。专家组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第三方机构和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结论负责。

  4.知识产权保护。参加备案管理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做好信息公开。甘肃省新产品备案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各市州工信部门、有关省级行业协会等可下载有关信息,形成地方和行业数据资源。

(二)建立创新专家库机制。对长期从事科技研究、新产品开发工作,专利或其他研究成果丰富,因一定原因未参加国家职称评定的的规模以上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牵头人,经企业或行业协会推荐,可以进入甘肃省工业技术专家库,参与新产品评审工作。甘肃省新产品备案的专家不限于本省的人才。要利用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高科技企业的专业人才,借助新产品备案提高我省科技水平,提升我省研发能力。

(三)引入信用管理体系。省工信委对参与新产品评审专家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严格尊重科学,推荐和评定新产品纳入新产品奖励范围或获得省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奖励的专家,适当进行加分,对推荐和评定的新产品出现知识产权、安全、卫生等问题的,减少其信用积分。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的,从专家库中除名。

(四)发挥行业技术中心服务作用。鼓励省工信委认定的行业技术中心作为第三方机构,支持企业做好新产品备案工作。

附件:1.甘肃省新产品专家推荐意见表

            2.甘肃省新产品备案申请表

            3.甘肃省新产品评审意见表

            4.甘肃省新产品评审专家信息汇总表

            5.甘肃工业技术专家信息表

            6.甘肃省新产品备案登记表

附件下载.doc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