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解读

24.01.2019  18:40

甘肃省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为民企问题反映建立直通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解读


    本网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聘请72名民营企业家、律师等为省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3年。省政府提出监督员要广泛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改善执法工作建言献策,提供问题线索,确保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正常经营不受干扰,不断提高全省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水平。


    《通知》指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重大问题研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提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当执法的线索,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议等活动;参加省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职,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省司法厅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等事宜,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积极受理、认真反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按照监督程序开展工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对存在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以便核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能够立即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及时解决和纠正;不能立即解决和纠正的,事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向特邀监督员反馈;同时要求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供稿)


来源:甘肃司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