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

29.04.2016  11:17

甘发改收费〔2016〕340号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申请调整保健医疗综合楼LDR病房收费标准的请示》(甘妇幼院发〔2016〕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健医疗综合楼LDR一体化产房床位价格及床位数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附件规定执行。床位价格为最高限价,可适当下浮执行。病房应配备规定的各种设施和物品供患者使用。各类病房床位数原则不得随意增加。

你院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做好收费公示。

甘发改收费〔2014〕51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保健医疗综合楼病房床位价格及床位数表 附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