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研究室关于检委会届次确定及纪要编号问题的请示得到高检院答复

01.12.2016  00:38

      近日,省院研究室针对各地纷纷反映的:检察长换届后检委会届次如何确定及检委会会议纪要如何编号的问题请示高检院研究室,高检院研究室对此作出书面答复。
      高检院研究室在书面答复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届数一般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数相同。在两届人民代表大会之间,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工作或者有其他缺位的情况,代理检察长或者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新任命的检察长在此期间主持召开的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届数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届数相同,会议次数连续计算。与此相应,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的编号也应当与检察委员会的届次相符。
      据了解,一些地方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历史上没有依照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检察长确定届次,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按照每一年度召开会议的次数进行编号的,也可以延续这一做法,按照每一年度召开会议的次数进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