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制度(以下简称“四联单”制度)是近年来基层调解组织在“民情日记”、“口袋调解”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一项简易纠纷调解协议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及时就地调解民间纠纷,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制度,根据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省厅决定在全省推广“四联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四联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四联单”制度有利于完善人民调解统计工作。近年来,随着人民调解案件统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全省人民调解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仍有相当数量的简易纠纷经村(社区)口头调解后未能及时统计,造成统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量。“四联单”具有随调随记、操作简便易行的特点,更加适合对一般性简易纠纷口头调解协议的登记,有利于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及时统计调解案件数量。
(二)“四联单”制度有利于贯彻及时就地调解的原则。人民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快捷简便的特点,《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四联单”携带方便,操作简单,人民调解员可随身携带,在进村入户、田间地头化解矛盾的同时就地登记,就地履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简易便捷的优势,体现了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的基本要求。
(三)“四联单”制度有利于规范落实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特别是通过以案定补的方式落实了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但部分村(社区)调解员通过口头协议结案的简易纠纷由于缺少记录凭证而没有纳入个案补贴范围,“四联单”制度通过在村(社区)留存根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实现调解案件有据可查,是对村级调解员兑现个案补贴的重要依据,是对人民调解员补贴的进一步规范。
二、正确把握“四联单”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操作规程
(一)“四联单”制度的适用主体
“四联单”制度适用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有人民调解信息员的村民小组和物业小区也可参照适用“四联单”制度。
(二)“四联单”制度的纠纷适用范围
“四联单”制度主要适用于发生在居民院落、田间地头的纠纷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易调易履行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简易纠纷。
(三)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流程
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简要情况、主持调解人、人民调解员、记录人、纷争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履行协议方式和时限、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等内容。人民调解员在调处成功简易纠纷后,需准确填写上述内容,并加盖人民调委员会印章。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第二联由辖区司法所存档,第三、四联由双方当事人留存。司法所根据第三联统计辖区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数,并汇总呈报县(市、区)司法局作为以案定补的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四联单”制度全面推广
在全省推行“四联单”制度,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规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县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宣传,加大指导力度,积极推进“四联单”制度全面推广。
(一)全面动员,实现“四联单”制度全覆盖
各市州司法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行动,抓好动员部署,做好宣传工作,尽快在村(社区)调解组织中推行“四联单”制度,消除盲区,努力实现“四联单”制度在村(社区)调解组织的全覆盖。
(二)加强指导,统一规范“四联单”格式
各市州司法局要按照省厅印发的“四联单”格式在辖区推广应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做到“四联单”文书格式统一、内容统一、编号统一。及时废止目前正在使用的与“四联单”制度不相符的简易纠纷协议登记形式,切实做到统一规范运行。同时,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的疑难纠纷,继续严格遵照2012年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格式执行。
(三)强化培训,提高调解员能力素质
各地要加大人民调解培训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增加培训场次,做到每年至少将辖区调解员轮训一遍的工作目标,重点培训纠纷排查、纠纷调解技巧、法律法规应用、调解协议制作等内容,规范调解行为,切实提高基层调解员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信息统计,发挥“四联单”制度的功能优势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司法所加强对运用“四联单”调处矛盾纠纷案件数量的统计工作,按时将纠纷信息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上级司法行政掌握真实数据信息提供第一手资料,并做好“四联单”备案存档工作。
甘肃省司法厅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