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04.02.2016  11:46

 

甘建城〔2016〕26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号)精神,现就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工作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并尽快成立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开展 各地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契机,把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作为节约资源的长期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是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二是 抓紧城市节水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是 稳步推进水价改革,以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 四是 完善节水配套的法规,扩大节水产品的认证范围; 五是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用水新机制; 六是 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定额管理制度; 七是 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和使用力度; 八是 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苦咸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工作; 九是 严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 十是 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三、认真做好节水型城市的自查和申报工作 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要求,尽快组织“节水型城市”的打分自查工作。 自查结果未达到“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的城市,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力争早日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酒泉市、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定西市、庆阳市等缺水城市,到2020年要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自查结果达到“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的城市,请按照节水型城市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考核工作。   附件: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2.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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