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情况汇报

29.05.2014  17:06

甘建城〔2012〕663号

 

建设部城建司: 根据20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城办函[2012]526号)精神,我们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对全省城市供热计量改革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当前,城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城市新建建筑由建设系统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教育处牵头,城市由市建设局分管领导牵头抓总,城市建设科具体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并抓落实,及时实行计量收费。 一、基本情况 (一)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情况   1.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的落实执行情况。据统计,我省2012年城市新建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工程910项,竣工验收新建民用建筑面积 668万平方米(详见附件1)。大部分城市经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项目一般都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严格执行“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的规定。      2.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销售或使用的落实执行情况。近年来,我省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不断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供热系统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为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严格执行 “不得销售”的规定。   (二)供热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1. 基本热价降至30%,取消“面积上限”的实施情况。据统计,我省有11个城市研究制定了结合实施以分户计量为重点的供热计量改革,城市住建局会同城市物价局研究制定了二步制供热计量收费政策,供热计量收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明确提出基本热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供热收费标准的30%计取,并取消了“面积上限”。已核算出的两部制热价,城市基本热价为5.85--6.02元/m 2 计量热价为18.95—38.91元/GJ(详见附件2)。 2. 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的完善情况。今年,我省大部分城市根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联合物价部门于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已安装分户计量设施的居民住宅实行供热价格管理。还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结合全省“效能风暴行动”和“阳光在线”的要求,在城市供热行业开展了供热管理工作。定西市、平凉市住建局根据省建设厅《城市供热行业效能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制定了本地区的《城市供热行业效能风暴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市住建局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通过以上措施,促进了供热计量工作。   3. 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我省大部分城市供热企业规范了供暖企业行为,落实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城镇居民冬季取暖合法权益。如定西市不断规范企业的服务行为,引导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供热企业能够对热用户室温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测量,每个区域或每栋楼每月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总供热户数的5%,测量结果由用户签字。 二、问题及工作要求 我省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与建设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有:一是部分供热企业认识不到位,社会对分户计量收费的认知度不高,全面推行按热计量收费条件尚有一定的难度。二是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进展相对缓慢。受制于资金、技术等因素制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进展相对缓慢。三是新建建筑设计阶段基本都能够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但是施工阶段仍有极少部分新建建筑未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预留供热计量安装位置工作不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措施,靠实责任,狠抓落实,全力推动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推进两部制热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会同物价部门,指导城市搞好热计量收费的价格核算,适时制定出台两部制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二是完善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监管机制。加强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特别是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切实加强新建建筑竣工验收和销售工作。三是不断强化供热单位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督促供热企业,对于符合供热计量标准的新建建筑以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计量收费。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