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药品价格改革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药品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特别是在药品价格放开后,药品价格的监管需要从价格水平监管向价格行为监管转变,各地要结合药品价格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学习药品价格政策,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提高识别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确定专项检查的目标和重点,按照检查工作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加强组织领导,靠实责任,认真实施,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落实检查任务。 此次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省发改委组织实施,各级价格检查机构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确定专项检查的的重点和目标并实施检查。检查工作从2016年6月1日开始,到2016年10月底结束。
各级价格检查机构要按《甘肃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的规定落实任务,实施随机抽查的覆盖率不得少于国家通知要求。各级价格检查机构要注重搜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等价格垄断问题的线索,及时上报省价检局,由省局组织调查。省价检局除对原料药生产企业、大型医药批发企业、医药连锁企业、省级医疗机构及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实施随机抽查外。还将组成检查督导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州价检机构除做好本级检查工作外,也要加强对县(市、区)检查工作的指导。
三、依法从严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价检机构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借改革之机哄抬药品价格串通涨价、实施价格欺诈等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
检查结束后,请各市、州于2016年10月20日前书面总结报告典型案例和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