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

06.12.2014  11:42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教高[2014]3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精神,做好我省省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特制定《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24日

 

 

 

 

 

 

 

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甘肃省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章程核准的程序与要求,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及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章程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育厅成立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章程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受理全省省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申请、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与章程审核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甘肃省高等学校章程完成校内起草、征求意见、校内审定等相关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教育厅申请核准。文件名称一般为《××大学关于申请核准〈××大学章程〉的报告》。省直部门、市州和企业所属高等学校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送材料应一式30份,同时将电子版文件报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

申请核准报告文件附件包括:

1.《××大学章程(核准稿)》。

2.《××大学章程(核准稿)》起草说明。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章程核准稿起草的过程(包括:校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有关意见的采纳和反馈情况等)、章程核准稿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章程特色,以及有关制度创新或者办学自主权改革重大问题的说明等。

第四条    报送教育厅的章程由高等教育处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相关材料送至工作小组成员进行章程核准的初审。

各高等学校应将上述材料同时报送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等六部门征求意见。

第五条    高等教育处组织召开工作小组暨六部门意见反馈会,由各工作小组成员和六部门对章程核准稿提出评议意见。章程核准稿中如存在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直接抵触的规定,学校必须修改;对章程核准稿章节结构、内容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供学校参考。

第六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提交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审议采取会议审议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予以核准”、“修订后核准”或“修订后重新申报”的审议意见。

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中审议高等学校章程时,被审议的高等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做出说明、回应提问。

第七条    会议对提请核准的高等学校章程原则同意但提出修改意见的,高等学校应逐条予以回应或作出修改。高等学校再次修改后的章程核准稿,由高等教育处按程序提交教育厅厅务会审议。

第八条    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由教育厅厅长签发《甘肃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予以发布。

甘肃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号)按照高等学校章程核准通过的时间和工作安排的顺序编号。核准书的文书格式、内容、编号和发布范围等,由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

第九条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厅核准,其中本科层次高等学校章程经核准后,由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应按照章程制定和核准相关程序办理后,重新印发章程核准书予以公布。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厅内各相关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