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穿新鞋走老路”中低层收入者难受益

23.07.2014  20:42

  日前,南京已初步拟定共有产权房立法的“轮廓”,不少关注焦点已初步形成共识,这种全新的保障房法规有望今年年底前公布于众。

  从南京定共有产权房征求意见稿来看,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群不但与限价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多有重合之处,区位、面积、套型,也与目前南京的保障房基本相同。换句话来说,“共有产权房”实是“穿新鞋走老路”。笔者以为,“共有产权房”涉嫌与民争利。

  首先,政府是公共财政的管理者和掌握者,不是“所有者”。政府可以运用公共财政面向全体国民提供公共性社会保障产品,却不能以公共财政“所有者”身份介入市场,从公共财政的管理者变成可以资产化的“产权者”。其次,在“共有产权”中,尽管政府、市民的产权比例清楚,但政府所占产权比例是否支付了对价,公众不得而知。第三,从以往的试点看,“共有产权”模式下的共有产权房由政府和市民共有产权。但是,经适房等保障性用房的购房主体显然不包括政府。在一些试点城市,政府还甚至占到产权70%。尽管南京拟规定被保障对象拥有产权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但原则之下会有“例外”。

  其实“共有产权房”不是新命题。早在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