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局原货计科科长收受126万元 领刑十四年

07.08.2015  10:08

  原标题:收受126万元“点装费”

  兰州铁路局原货计科科长终审领刑十四年

   中国甘肃网8月7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苏叶)魏某某在担任兰州铁路局运输处货计科科长期间,收受他人给予的“点装费”(好处费) 126万元,同时为促成铁路运输业务,还将“点装费”行贿给同事。兰州市中院审理后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魏某某不服,以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而获取的审讯笔录为由上诉至省高院。8月6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在担任兰州铁路局运输处货计科科长期间,于2006年至2008年,利用职务便利,为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有限公司审批车皮,以及通过兰州铁路局货运处货调主任张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安排装车、发运煤炭,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吴润生(另案处理)好处费126万元。

  2006年,被告人魏某某为了帮助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从平凉南等站发运原煤,请托时任兰州铁路局运输处货调主任张某甲帮忙安排装车、发运,先后三次送给张某甲好处费,共计8万元。在侦查过程中,魏某某家属退缴赃款2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其行贿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以被告人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判决扣押到案的赃款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魏某某以原判认定部分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退赃100余万元,原判只认定了20万元,与事实不符;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而获取的审讯笔录为由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审理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