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重典治理“狗患”迫在眉睫

02.09.2015  01:53

    在南河新村小区,张大娘被楼下的狗叫声扰得心烦意燥。“一狗叫于前,众狗齐呼应。20多条狗一叫,我就心慌意乱。”张大娘谈起“狗患”,满脸苦楚。原来在她家楼下的地下室中,一户居民收养了20多条流浪狗。养狗人边收养,边贩卖,忙得不亦乐乎;而小区内,狗吠声四起,狗屎遍地,住户苦不堪言。

    也许这只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个案。但对于兰州市来说,城区养犬数量已经达到9万余只,养犬造成的社会问题凸显已经成为了不争的事实。恶犬伤人,狗粪便污染人行道及黄河风情线,烈性犬游走在步行街等一系列不文明养狗的行为,深为市民诟病。为规范居民的养犬行为,改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我市将制定《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这是记者从8月28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上获悉的。

    城区治理“狗患”迫在眉睫

    据介绍,目前,我市城区养犬数量已经达到9万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城关区2处、七里河区1处、西固区1处),双休日自发犬只交易市场2处,临街养犬经营户30余户。

    9月1日,在黄河风情线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遛狗的市民。当问及是否知道养狗需要审批,需要登记时,一位市民反问:“谁管?到哪里登记?”可见,市民对养狗政策是一无所知。

    其实,早在2002年1月1日,我市就颁布实施了《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当时,兰州主城区的狗数量达到了6万条,“狗患”已经引起了市民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按照当时的规定,养犬人及经营户都要取得养狗(贩狗)资格和审批,另外,还对养犬的范围、防疫、登记和罚则都做了一一规定。

    然而,时隔10余年,狗的数量从6万只增长到9万只,但养狗带来的社会问题却一直没有解决。无序化的宠物饲养,已经影响到市民生活和市容建设。市政协委员李敏智多次向“两会”建议,市政府应出台政策,加强宠物狗的管理,为宠物挂牌建立档案,建立宠物收容中心,在城市中心地带对宠物的品种进行限制,避免咬人扰民事件发生。

    市法制办主任贾建军说,作为省会城市,兰州市亟需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的养犬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居民养犬数量增多,犬只伤人引发的治安案件每年超过百起,特别是养犬人不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随意弃养犬只,导至弃养犬、流浪犬数量大幅增加,给人畜共患疾病特别是狂犬病的传播提供了条件,增大了疫病传染的风险。

    “因费而废”让限狗令成一纸空文

    翻看2002年1月起实施的《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无论是对养犬户登记、审批、防疫、宠物狗外出,以及违章处罚都作了明细规定。而且在2006年,为了治理数量逐年增长的宠

    物狗带来的隐患、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农牧局、兰州市工商局和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11月1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工作的通告》,加大“狗患”治理力度。

    “这本是一项限制养犬的法规(《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一经颁布就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城区狗的数量大为减少。但由于《规定》中涉及的管理收费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使得《规定》在之后却成了一纸空文。”当时负责治理狗患的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杨建军说。

    “因费而废”的限狗令,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根据《兰州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在城区重点限养区内养犬,每只须缴纳登记费1200元,年度审核费每次600元;一般限养区内养犬,每只缴纳登记费600元,年度审核费每次300元。

    “买狗才花了300多元,办个证就要花4倍的价钱,而且每年审核还要交600元,实在不划算。”对于该条规定,常年在铁路局狗市上活跃的李先生说。

    其实,制定这个标准目的并不是为了收费,而是希望通过提高城区养狗的“门槛”,让一些打算养狗或者正在养狗的市民放弃养狗,以此来限制城市中狗的数量。但是由于“限养令”是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的,并没有通过人大进行立法,不是地方性法规,所以物价部门无法批准其中的收费项目。拿不到限养登记的行政许可,即便是有市民前来登记,相关部门也无法办理。

    治理“狗患”已进入立法程序

    8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这意味着,治理“狗患”已经进入程序立法,也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出台。

    市法制办主任贾建军表示,在全国其他城市关于犬只管理的地方立法中,大部分都实施了区域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加强管理,突出养犬管理的针对性。因此,《条例(草案)》(一审稿)

    也借鉴了外地一些城市的立法经验。《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经市人民政府决定,严格管理区内的乡村区域可以调整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免疫、遛狗将有法可依

    记者注意到,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在兰州市养犬将逐步步入法制化管理。从申请养犬,到防疫免疫,再到犬只外出,以及到犬只死亡,都将形成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30日内,携带犬只、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养犬人因违法养犬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和犬只伤人记录,将登载养犬电子档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条例(草案)》规定:养犬人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违规养犬最高将处5000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个人在近郊四区严格管理区内繁殖、经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或将处以每只5000元的罚款。同时,《条例(草案)》还对违反犬只防疫、登记、外出等方面的行为规定了罚则。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病症免疫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补办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规携带犬只户外活动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