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违建疯长的背后是四大缺失

05.06.2015  10:16

  原标题:违建疯长的背后是四大缺失

关注雁滩违法建设后续

  在我市城市化进程中,更多的乡镇村庄被纳入城市的怀抱,撤乡镇建街道,由村庄到社区,变村民为居民。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地方变美了,由于土地得到集约化发展,村民变居民住进了高层楼房,节省出来的土地又有新项目入驻,整体环境得到根本改观。但另一些地方却变乱了,因为城市建设延伸到哪里,违法建设就会建到哪里;项目布点到哪里,违法建设就会出现在哪里。我们不排除因为人口自然增长和危旧房改造而产生的正常需求,但由于某一区域的开发建设征地拆迁而引起的群体性、集中性、快速抢建违法建设行为却是违法建设迅猛增加的主要原因。其实,从1987年开始,我市就有针对违法建设的相关法规政策,但是,目前的事实却是,在每年由城管部门拆除的违法建设数量不断增多的同时,各片区新增的违法建设也在不断增多。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怎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建设的不断增多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1  处理程序

  缺失可操作性

  执法要依法,那么,我市在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时,所依何法呢?

  对于违法建设的制止和处理,我市早在1987年就曾公布实施了《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之后又于1996修订出台了《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2007年出台了《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2年,我市再次修正了《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

  这些《办法》里所指违法建设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及其他土地进行的违法建设。

  在查阅这些法律法规时,记者看到,对于违法建设的认定,处理程序,责任追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顺畅。”城区某执法局一位负责人说,按规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在2日内向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送《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其提供有关资料,立即停止施工,并在发出通知书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的《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拆除。拒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现在,如果你按这个程序处理,15日后,违法建设早都建好了,拆除成本就会大大增加,执法时遭到暴力抗法的几率就会提高。”

  2  拆迁补偿

  缺失统一标准

  对于违法建设的产生,除了人口自然增长和危旧房改造而产生的正常需求,为谋求征地拆迁补偿利益最大化成为违法建设不断增加的重要因素。所以,出现了城市建设延伸到哪里,违法建设就会建到哪里;项目布点到哪里,违法建设就会出现在哪里的现象。

  2005年,由于马滩地区违法建设迅猛增加,市政府在强势拆除的同时,还专门下发了通告。2005年5月30日,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重点讨论如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并形成《关于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市政府明确规定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承包土地、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均为违法建设。处理城中村改造、园区建设、新区建设中农民抢建房屋等问题,一律以2005年5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通告》为界线。即:2005年5月30日以前修建的房屋,在征地拆迁中按有关政策予以补偿;2005年5月30日以后抢建的房屋,在征地拆迁中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而且还将受到相应处罚。

  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是尊重当时实际情况的。可在以后的执行中,各县区、各部门、各个具体的项目为了完成拆迁任务,都对被拆迁户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让步,从而导致拆迁补偿出现了“差价”。有了“差价”,被拆迁户就有了更大的利益诉求。采访中,雁滩地区很多加盖房屋的户主都会说:“我们为什么不盖?别人盖得房子多,拆迁时得到的补偿款就多,返迁的房屋面积就大。”

  “在发现违法建设时,我们也会对违法建房者进行劝阻,一再宣传补偿政策,但是面对‘盖房致富’的事实,基本没有听我们劝阻自行拆除或停止违建的。最后,都是实施强制拆除。”城区某执法局违建科负责人说,“当人面对100%的利益时就会疯狂,何况现实中确实存在因拆迁获得巨额补偿的案例,这些加盖违建的户主,能甘心吗?”

  这位负责人还分析说,目前,兰州市区租房价格相当高,大多数自建房出租的房子虽然条件简陋但价格较低,这是导致人们再次加盖违建的又一经济诱惑。“加盖了房子,没有拆迁时赚房租,等到拆迁时还可以多要求补偿,一举两得的好事,这样的利益谁能抵抗。利益越大,暴力抗法的强度就越高。另外,对于家庭人员自然增长、危旧房改造和抢建牟取高额补偿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基层执法人员在执行时就十分困难。”

  3  力量有限

  缺失执行力度

  违法建设存在多种安全隐患,特别是火灾、房屋自身质量问题,如果发生事故,其后果都不敢想像,一旦有人员伤亡,届时,政府及其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我市执法力量有限。违法建设的拆除主要依靠各县区政府及其城管执法部门,然而,执法人员的数量和此起彼伏的违法建设行为无法匹配。“大部分的违法建设都在居民聚集区内偷建、抢建,大型施工机械根本派不上用场,只能是执法人员和拆除人员手工操作,同时还要做好周边防护工作,这样下来,一处违建往往需要几天时间才能拆完。”一位执法中队负责人说,“我们的队员经常没有节假日、双休日,因为加盖违法建设的户主,都是趁着这个时间偷建、抢建。”

  其次,虽然《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各部门分工和职责做了明确划分,但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后,一些管理部门、基层组织片面地认为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管执法机关后,自己就不再担负监督责任,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的情况,不闻不问,对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没有及时向执法部门通报情况、积极配合查处,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发展。“这样就错过了把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大好时机,只能是在人家建好以后又实施强制拆除。”

  回顾城市建设历史,违法建设一直是阻碍城市发展的一块“毒瘤”,严重制约着各项目的建设速度,也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市委、市政府一再申明:违法建设,露头就拆,城管执法部门也经常组织大规模的拆除行动,但是,多年来,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并且多点开花,让执法部门疲于应付。“为了拆除而拆除,如果不把违法建设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梳理清楚并解决好,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仍然是一项最难的工作。”一位基层执法人员说。

  4  多头监管

  缺失责任追究

  “现在,好多部门都认为,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是城管执法部门一家的责任,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一位长期负责违法建设管理的执法人员说,“因为对于建设领域的管理,政府多个部门都有审批权,各部门也都有对于违规建设项目的监管责任。前面的环节管不好,只看到最后的事实,只依靠最后一道管理防线,这样的管理显然是不科学的。”

  在《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监察、发改委、规划、国土、城建、房地产、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都有监管的责任,并对各部门的职权和责任进行了界定。同时,对违法主体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可在多年的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同时,对于违法主体,很多处罚也没有落实到位,违法成本很低,与预得的利益相比,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相反,助长了违法主体暴力抗法的气焰。“在拆除违法建设时,我们的执法队员经常会被违法者伤害,轻者拿棍棒打,重则拿刀捅、拿火烧。而为了保持社会稳定,这些违法者都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负责,执法人员所受到的伤害,只能本单位解决。”

  没有追究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对于违法建设问题就会出现扯皮、推诿,违法主体又会顶风抢建不计后果。这就造成了现在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全市城管执法部门拆除的违法建设数量年年增加,而加盖的违法建设数量也在年年增加。(兰州晚报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