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颁布 即日起施行

06.12.2014  11:34

  《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即日起实施。这是兰州市首次出台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进行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据介绍,该基金会从1993年成立以来,在对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慰问、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仍存在措施不具体、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亟需明确统一的制度规范。为了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力度、统一规范程序和标准等,兰州市政府颁布了这个实施办法。

   市级奖金不低于1万元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分为省、市、县区三个等级,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县(区)级奖金不低于5000元,市级奖金不低于10000元,并逐步提高奖金标准。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加害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以及暂未查获加害人或者无加害人的,由本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医疗保险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支付有困难的,由行为确认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且无加害人的,医疗机构实施免费挂号、减收医疗费10%、减收检查费20%、减收住院床位费60%的“一免三减”政策;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获市级荣誉者家属优先升学就业

  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其或者其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升学、入伍、录用公务员、聘用职工、申请廉租房、农村危房改造的优先权。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由县区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因公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对于经费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基金,每年按不低于3万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记者彭维国)

  原文标题:《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颁布施行

  原文链接:http://wb.lzbs.com.cn/html/2014-12/06/content_13675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