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被培训老师带去喝酒 艺考生左眼受伤获赔
原标题:被培训老师带去喝酒 艺考生左眼受伤获赔
中国甘肃网12月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艺考生小溪(化名)报名参加某培训中心的考前辅导,小溪等人被学校培训人员带至酒吧喝酒,小溪左眼被殴打致七级伤残。事后,小溪将培训中心的设立人兰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陶某起诉至法院。昨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培训中心对其培训老师、学员均疏于管理和教育,存在过错,遂判令赔偿小溪2万元,判令陶某赔偿小溪3万元。
起诉 艺考生左眼被打伤
小溪是甘肃陇南的一名在校高中生,据小溪诉称,她因高考参加艺考,报名参加兰州某培训学习中心影视编导专业,在该校进行考前辅导课程的学习。2014年8月5日,陶某邀请她及另一名学生到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酒吧。陶某等人不停劝酒,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击伤左眼。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放射检查,小溪左侧玻璃体内点状高密度灶、左侧眶周及眼睑挫伤。
2014年10月18日,她向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张掖路派出所报警,目前该案尚未侦破。
2014年11月4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伤情鉴定中心对小溪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2014年11月4日,小溪自行委托司法物证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认定小溪左眼外伤性视力下降构成七级伤残。事后,因赔偿事宜,小溪将兰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陶某一同起诉至法院。
答辩 与己无关已尽到保护义务
对此,兰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小溪系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后,遭他人打击受伤,小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
陶某辩称,小溪受到第三人伤害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中小溪因第三人故意伤害而遭受的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小溪伤残是由第三人侵害所致,其不是侵害小溪健康权的侵害人,小溪要求其赔偿于法无据;其和小溪一起去酒吧是应小溪的要求去的,其未劝酒,小溪喝醉之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其为了保护小溪也受到伤害,已尽到保护义务。
一审 两被告均存在过错理应赔偿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公安机关虽对小溪被他人击伤构成重伤一事刑事立案,但由于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过久,监控视频已被删除,小溪及被告陶某均未能提供有效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案。案件自小溪2014年10月18日报案至今未能侦破,本案如长期不予处理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先行处理二被告民事责任问题。
被告陶某作为培训中心的培训老师,明知小溪是在校高中学生,缺乏对饮酒后果及酒吧等娱乐场所的认知,仍邀请小溪到酒吧喝酒,且对小溪过量饮酒未加以提醒、劝阻,也未在小溪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斗时有效保护小溪,存在过错;培训中心对其培训老师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且明知小溪系外地学生,在小溪眼睛受伤后既未对其受伤原因及伤情进行了解,也未及时报警,由此可见,该培训中心对其培训老师、学员均疏于管理和教育,也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小溪赔偿金2万元,被告陶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小溪赔偿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