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科达房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涉案金额逾8亿元

25.10.2018  10:42

人民网兰州10月25日电   (王文嘉)10月24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徐关委、孙晓丽、沈晓峰、王平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公开宣判。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徐关委、孙晓丽、沈晓峰、王平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吕长虹、沈晓峰犯合同诈骗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召开庭前会议后,公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于2018年1月3日变更起诉决定书再次提起公诉。2018年3月29日依法再次召开庭前会议,并于同年4月25日、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于1996年4月设立,被告人吕长虹于2010年6月将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和兰州市小西湖唐家巷房地产项目从甘肃省人防设计有限公司收购,吕长虹等人支付收购费用及开发项目的款项共计856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吕长虹,股东为孙晓丽等人。

2011年以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先后开发了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明珠”项目和甘肃省会宁县北河坪新城区“西湖庭院”项目。在“西湖明珠”建设工程项目证照不全,不能销售该项目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为募集资金,采用售楼人员对外发放宣传彩页、广告宣传的方式,以购买商铺、公寓使用权后,再由兰州鸿福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兰州西湖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为手段,许诺逐步返还,直至第十年按照价款总金额的80%返还,公开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至案发时,科达公司在兰州向付丽芳、马和平等968人吸收资金355479126元,截止2015年4月累计返还13856917元,尚有3.4亿余元未归还。

因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被告人吕长虹决定在浙江省东阳市向社会公众融资,为房地产开发提供资金。2012年3月吕长虹在东阳市注册成立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科达东阳分公司),聘请杨莉莉、张郁良、厉凤珠(均已判刑)等工作人员,后又委托其母吕梅珍(已判刑)负责公司具体工作,以科达公司在兰州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名,以兰州“西湖明珠”大厦商品房作为抵押,许诺支付月息2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在东阳市公开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向集资参与人出具《借款协议》。2014年开始,因资金周转困难,科达东阳分公司停止支付利息和不归还本金,后又与部分集资参与人签订了《还款承诺协议书》,据此支付了2%的本金,但此后仍无力还本付息。至案发时,被告单位科达公司在东阳市向应黎明、徐赛艳等722人以借款为名,吸收资金共计45296.74万余元,已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利息11006.38万元,尚有711名被害人资金34331.96万元未归还。

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以后销售使用权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购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街道雁宁路395号森地国际24套房产、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79号三、四楼的营业用房、位于会宁楼盘的所有购地建造所需资产。

被告人吕长虹、沈晓峰在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大量负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2日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从甘肃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置业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又与时代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已出售了使用权并已抵押的部分西湖明珠综合住宅楼商铺房(合计面积7119.5平方米),以总价3000万元出售给时代置业公司,以此作为借款保证,时代置业公司支付了扣除利息后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支付了仅567万元“利息”后,再未继续履行合同。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了属违法所得的部分房产、车辆、保单、土地、股权等财产。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吕长虹在单位行为中,代表单位意志,起主导性、决定性作用;被告人徐关委提出销售方式,组建销售团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者、积极实施者,二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孙晓丽、沈晓峰、王平安在单位行为中,分别负责财务、融资、销售等工作,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帮助作用,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被告人行为互相配合,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吕长虹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主导、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沈晓峰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二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一、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0万元,与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90万元。

二、被告人吕长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沈晓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徐关委、孙晓丽、王平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四年,并处罚金。

三、兰州市公安局扣押、冻结的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被告人所有的房产、车辆、保单、土地、股权,满足处置条件后依法处置,依法发还各被害人。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审判长宣布,将在五日内向各被告人送达判决书正式文本,对一审判决不服,各被告人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可以提起上诉。

近年来,涉众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件多发高发,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审理一批社会影响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济案件,有效的保护了国家、集体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和谐稳定,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