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男子醉驾撞豪车 赔偿20万元
【案情】
2012年12月28日晚11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雅阁”牌轿车向南滨河路转弯时,撞上了一辆豪车“兰博基尼”,致两车均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兰博基尼”的周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因本起事故,“兰博基尼”牌轿车产生维修费用77万余元,“雅阁”牌轿车产生维修费用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事故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调解终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属财损型的交通肇事,肇事者如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者,构成犯罪。于是,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本案经法院调解,张某与“兰博基尼”车主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赔偿对方损失20余万元。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点评】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彭维萍点评认为:本案中,虽然张某醉酒驾车也属于危险驾驶的行为,但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指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不愿赔偿也将构成此罪。从《刑罚》力度上看,与交通肇事罪相比,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所以对张某这种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对方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无论从危害后果上还是处罚力度上都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另外,我们大部分人买的第三者责任险都以小额为主,赔偿不是很多,一旦撞了豪车承担全部责任的话,除保险赔偿外大部分还要自掏腰包,这样的赔偿足以让一些人“一撞返贫”,甚至倾家荡产。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普通百姓如果因撞豪车无力赔偿数额超过30万元,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