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每年将投千万元发展电商

29.06.2016  10:33

  为加快推进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实体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融合与提升,做实“电商增效”工程,兰州市制定出台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下称《扶持政策》)。《扶持政策》明确,兰州市市级财政将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对象为在兰州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电商交易平台注册在本地、网上交易额及资金结算纳入地方统计,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电商银行贷款最高可获百万贴息

  兰州市将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信贷规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每年对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本地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依据银行结算单,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贴息1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对电商平台运营、仓储物流配送、信息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产业齐全,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和功能基本完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率达7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含楼宇、基地),按不超过其配套设施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土地转让款除外)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在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建设实体配送店、便民服务店、020线下体验店规模在50个以上及快递终端投递柜建设100个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其配套设施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体系,用于解决同城配送及乡村物流配送问题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车款的50%予以奖励,三轮机动车(含电动车)每辆最高奖励5000元,四轮及以上机动车(含电动车)每辆最高奖励1.5万元,每户企业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土电商年交易额超500万可奖励20万

  对本地新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获得ICP经营许可证且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本地建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年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不超过平台建设项目累计实际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注册会员人数达到20万人以上且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县、乡(镇)、村级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及站点的建设主体,按照建设规范标准启动运营的,给予每个县级电商服务中心20万元、乡(镇)级电商服务站2万元、村级电商服务点1万元的奖励。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且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且以100万元为基数进行类推,最高奖励20万元。

  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当年新纳入兰州市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批发企业10万元、零售企业8万元、住宿餐饮及营利性服务企业5万元。支持县区授权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或第三方对本区域特色农产品进行标准化认证,对每个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认证的大类品种奖励3万元。

  对县、乡(镇)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站)和农产品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网销农产品统一收购储存、分拣加工、分级包装及配送服务等设施项目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于建设电商农产品追溯系统,搭建电商特色农产品数据监管平台,形成统一监管、统一认证、实时查询的质量追溯体系的企业,大类品种追溯达到3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投资额5000万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被认定为国家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项目实施。

  ●兰州首批电子商务扶持资金开始申报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商务局获悉,兰州市2016年度第一批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已全面展开,凡在兰州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电商交易平台注册在本地、网上交易额及资金结算纳入地方统计,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从即日起至6月30日期间都可以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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