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明确规定污水违规直排黄河重罚3万元

27.05.2014  17:33

   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月施行:定价保本微利,调价必须听证 污水违规直排黄河重罚3万元

  本报讯 (首席记者刘健 见习记者郭瑛)《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近期制定完成,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记者11月9日了解到,该《办法》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分级审批,制定和调整时需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其价格目标应是保本微利。据悉,目前兰州市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用水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0.8元/立方米。

  据了解,兰州市的污水处理费是从1998年开始征收的,当时居民每立方米的征收标准是0.1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的征收标准是0.2元。时至今日,这一标准已经历过3次调整,并达到了现在的标准。而该《办法》施行后,兰州市的污水处理费管理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办法》从污水处理费的定价、管理,再到用途、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办法》,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可根据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成本的变化情况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保本微利的价格目标,分步实施到位。制定、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用户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代收。

  据了解,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污水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支付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根据《办法》,单位用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水库等水体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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