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明确四类人员退休认定有关问题 制定统一标准

14.11.2015  09:05

    原标题:兰州市人社局明确四类人员退休认定有关问题

    原国企职工退休认定有了统一标准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11月13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近日下发《关于原国有企业职工等人员退休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四类情况的认定,目前已开始执行。

    ●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后依法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之前的军龄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部分职工招工后亲属顶替工作和部分原国有企业人员档案丢失后的退休认定:对于顶替招工和丢失档案的情况,全市各级经办机构要本着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的原则,责成所属企业负责提供职工本人原始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所属企业已改制、重组的,由改制、重组后的企业负责提供,所属企业已破产关门的,本人或存续企业及主管部门提供原始资料,各级经办机构积极协调企业或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对原在国有企业生产操作岗位上工作,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在兰州市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其公益性工作岗位视为生产操作岗位,退休时以职工身份参保,属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未满3年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属2002年8月6日之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3年仍可按50周岁退休。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退休认定:对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再次以职工身份参保,其中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仍可办理提前退休;在原国有企业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仍可50周岁办理退休。(记者田玥)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