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政:公积金贷款买首套房首付最低20%

20.08.2015  12:02

  甘肃新闻网兰州8月20日电 据兰州晨报报道:近日,兰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共二十六条,取消了对于商品房套型和面积限制,同时取消了居民在兰购房套数限制,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A。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再奖励3成补偿金

  根据要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由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用地起始价按市场评估价的40%确定。

  在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奖励;被征收人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本市(县)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货币补偿款总额相等部分,免缴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可公布房源信息

  对已征收(拆迁)完毕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但安置房屋因种种原因不能开工建设,被征收(拆迁)人逾期在外过渡,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项目,或者正在实施尚未动工建设安置房的项目,经征收(拆迁)人与被征收(拆迁)人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变更安置房源、选择货币补偿等方式予以安置。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商品房可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让利优惠。

   B。房地产市场发展

   新政: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和面积限制

  此次新政取消了以往一系列限制政策。包括: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对套型和面积的限制,取消本地及外地居民在兰购买各类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定,取消对境外个人和机构的购房限制;取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形象进度的限制。

  此外,兰州市鼓励支持外地户籍人员(含本市远郊区县、兰州新区人口)在兰购房落户,凡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并已实际居住兰外户籍人口,均可在本市办理购房人家庭及其无业的配偶、未婚子女的落户手续。

  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和保障房余量房作为职工公寓、集体宿舍或个人自住住房等,满足职工住房,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购买保障房余量房的职工须符合相关条件要求。

  税收:年内购二套房契税补贴一半个人购买2年以上住房对外销售,免营业税

  为了鼓励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兰州市规定从8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对于家庭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现行法定税率征收,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纳契税税额60%的补贴,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按现行法定税率征收,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纳契税税额50%的补贴。

  此外,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营业税。个人购买、销售住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房贷:首房贷款未还清购买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40%

  为了鼓励信贷支持,满足居民不同层次住房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审核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公积金:公积金贷款买首套房首付最低20%

  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此外兰州市还将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价款;职工在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期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额。

  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鼓励和支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

   租赁:房地产企业房源可投放向社会出租

  兰州市还将鼓励有条件的中介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专营业务,允许中介企业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中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在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长期持有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向社会出租,或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企业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各区县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房源的业主进行定额定向补助。

   开发: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打折

  此外,还将对建设手续完善,1年内未开工的闲置土地,相关部门积极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启动项目实施;对建设手续完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加强土地集约利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其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依此类推;对地下空间用于非经营性用途以及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出让金应减免。(首席记者崔亚明)

  原文标题:兰州市出台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lzcbnews.com/html/2015-08/20/content_335612.htm

      甘肃新闻网 【编辑:史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