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 造成公民财产损失要补偿

30.01.2015  09:07

  甘肃新闻网兰州1月30日电 据兰州晨报报道:1月29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兰州市出台《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 》对兰州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该规定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 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非因法定事由并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由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重大行政决策与群众切身利益 密切相关方案要公开征求意见

  兰州市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重大行政决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决策备选方案。此外,行政决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公众对行政决策事项有重大争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涉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等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

  根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 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行政执法存在以下行为,所采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具体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外,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首席记者崔亚明 实习生李慧娟)

  原文标题:兰州市出台规定规范行政程序,3月1日起施行 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 造成公民财产损失要补偿

  原文链接:http://www.lzcbnews.com/html/2015-01/30/node_10.htm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