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拒缴采暖费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原标题: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批准《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
拒缴采暖费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中国甘肃网11月2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穆光鸣)备受广大兰州市民关注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昨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同时,对于拒不缴纳采暖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并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
供热设施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
《条例》规定,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换当日采暖费。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政府承担,逐年解决。同时,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表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拒缴采暖费供热单位可依法诉讼
《条例》规定,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约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并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兰州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及时接管。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吊销《供热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