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房征办工作人员收受钱款12万余 终审获刑10年
19.11.2015 08:48
本文来源: 新华
原标题:收受钱款12万余元 房征办工作人员终审获刑10年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城关区称房征办)动迁科原工作人员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12万余元,一审被城关区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郭某提出上诉。11月18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由兰州中院二审,依照案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2月中旬,生于1972年的郭某在城关区称房征办动迁科负责工作期间,施工队长杨某某为感谢其承揽三角花园到绿色市场拆除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在拆除工程现场郭某的车上送给现金3万元。之后,杨某某在工程结束前再次送给郭某2万元;2012年1月,王某某为感谢郭某在兰州万达广场拆迁评估项目上对其的关照,送给郭某3万元。此后,郭某又收到4笔钱款。
郭鹏供述称,自1991年起,在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动迁科工作,自科长被抽调走后,动迁科实际由其负责,征收办公室负责城关区所有拆迁项目的征收和安置。动迁科负责拆迁项目前期摸底调查、拆迁方案的意见征求、申请通告的发布、现场实施征收工作、负责被拆迁户的安置、发放拆迁补偿款。其主要参与过的拆迁项目有南山路拓建工程、天水北路拓建工程、城关区万达商业广场等项目。
原审法院认为,郭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同种罪行,可从轻处罚。宣判后,郭某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确认,从卷内案件侦破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在对郭某调查谈话时就已经掌握了其收受贿赂的事实,随其不具有自首情节,故终审作出宣判。(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张爱菲)
( 编辑:信江)
本文来源: 新华
19.11.2015 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