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兰州城运处运输科科长、兰州恒顺出租汽车公司董事长张维军一审被判18年

06.08.2014  10:32

   原兰州城运处运输科科长、兰州恒顺出租汽车公司董事长张维军,因贪污罪、受贿罪,于8月5日在兰州中院接受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张维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判决后,张维军当庭表示上诉。

  截留客运附加费百余万

  经查明,2006年12月4日,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集团)向兰州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城运处)上缴下半年度的客运附加费145万元,因城运处已接到停收客运附加费的通知,被告张维军请示城运处领导后将这145万元存入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账户。

  2007年7月,甘肃省交通厅和甘肃省公路局正式下发文件停止城运处征收客运附加费,改由省级交通征稽机构负责,可张维军没有如实上缴145万元,而是将此款截留,并于2007年7月20日将这笔钱款由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转账至交通运输集团。

  2009年底,张维军以给城运处办福利为由,要求交通运输集团退还145万元,为了方便操作,张维军提出给交通运输集团提供发票,以便交通运输集团做账处理。在一系列操作后,张维军将106万余元据为己有。

  转让经营权从中获得转让费125万

  2003年12月,城运处下属的恒顺公司在兰州市出租车有偿转让公开竞标中,取得125辆出租车经营权,后又将该125辆经营权转让给兰州市某出租车公司,该出租车公司交付兰州市交通局1875万元运营费外,另支付恒顺公司转让费125万元。张维军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采用多种倒账方式,将125万元导出另作他用。不仅如此,张维军还以某出租车公司取得125辆出租车经营权为由,向该出租车公司负责人金某索要辛苦费80万元。

  贪污受贿获刑18年

  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维军在担任城运处运输科科长期间,利用收缴客运附加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提供虚假手续、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出现金后据为己有,将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转让费125万元,采用以借款记账,以虚假的还款手续做成账务的手段,将部分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张维军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虽张维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否认,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开庭查证,有完整的证据体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法庭判决,张维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