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通过审议 拒不参加环境整治 最高可罚一万元

31.10.2014  11:51

    原标题:《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通过审议 拒不参加环境整治 最高可罚一万元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10月30日,在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简称《条例》)经表决后通过。该条例的通过意味着今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具体工作。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铁路、民航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将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实施预防控制,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条例》规定,对拒不参加环境整治、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且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卫办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 张玉琴 记者 宋鹤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