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原处长犯玩忽职守罪获刑

19.08.2015  13:08

  原标题:5000万元拆迁补偿款被骗领

  市政工程管理处原处长犯玩忽职守罪获刑

   中国甘肃网8月19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张烁) 因玩忽职守,致使50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被骗领,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三名原工作人员,因未采取有效的制止行为而获罪。8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原处长关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出生于1957年的关某,系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原站长、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原处长。出生于1953年的杨某,系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副县级原调研员、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原副处长。出生于1953年的芦某,系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政管理所原干部、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总务科原科长。

  1998年7月,兰州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与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简称市政管理处)处长关某代表市政管理处,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南山公路以南的姐姐沟和满城沟的土地,与甘肃金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泰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上述的20亩土地租赁给金泰公司开发利用,并签订相关合同。如有违约,市政管理处有权收回。1998年9月,金泰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出资约406万元委托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租土地上开工建设一栋三层砖混结构的楼房。随后,金泰公司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兰州伊真餐饮有限公司的马某某。马某某通过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马某某因此行为犯诈骗罪,已被兰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截至2007年7月,金泰公司共欠交从2000年开始8年、每年14万元的土地租金112万元。2012年12月,马某某乘甘肃省重点工程南山路建设之机,持虚假的房产证与拆迁单位达成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获得首批拆迁补偿款5000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上诉人关某、杨某、芦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及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关某的犯罪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关某的定罪、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芦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关某的量刑部分,即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上诉人关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