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拟通过立法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打击力度

30.08.2014  12:53

  原标题:兰州市拟通过立法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打击力度

  “黑车”拉客扣车并处最高3万元罚款

  罚单: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图/莫晓莎

   中国甘肃网8月3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田玥)8月28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俗称“黑车”),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车辆号牌,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车运营规模增大亟需立法管理

  据了解,从1984年开始,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兰州市营运出租汽车为7452辆,出租汽车企业25户,全行业现有从业人员近2万多人,日均营运额达300万元以上,全年产值逾10亿元。

  目前,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执法的依据是1999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兰州市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该办法执行15年以来,随着出租车规模的不断增大,营运模式的改变,以及新时期“电召”等业务的介入,已经与管理和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而且,现有出租汽车驾驶员流动性大、从业人员不稳定,亟需通过立法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业务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加之近年来“黑车”营运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客运市场,原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足以对非法营运行为产生震慑。因此,亟需通过立法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维护合法的营运秩序。

   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车”

  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将理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问题、经营权问题、长期动态监管机制问题、企业和驾驶员的关系问题、营运方和乘客之间规范服务的问题,以及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等方面明确,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计价器、标志灯等设施完善,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车”,车内不准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等。还明确了驾驶员合理拒载的事项,包括无陪伴的醉酒者、车内吸烟劝阻无效者、携带宠物者等。同时,引进了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将出租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经营、车辆更新、新增运力的重要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而擅自转让经营权、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租车停运等行为,将被取消其经营权。

   “黑车”运营暂扣车辆并处罚款

  打击“黑车”也是《条例(草案)》制定的重点。近年来,兰州“黑车”呈逐年增多的趋势。2011年共查处了2160辆,2012年10月至2013年年底共查处了近6000辆,“黑车”的营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秩序。目前,兰州对“黑车”的行政处罚一直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即“没收非法收入,并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按照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不足以对非法营运行为产生震慑。

  对此,《条例(草案)》对“黑车”加大了处罚力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车辆号牌,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