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拟下月施行

14.08.2014  07:53

  原标题: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拟下月施行

  一般疾病单次住院最高可救助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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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甘肃网8月1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田玥 实习生 郝欣蔓) 为了让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便捷、高效的医疗救助服务,《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炉。8月13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该《办法》拟从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中明确规定,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服务对象是:在兰州市辖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及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实际自付部分按规定比例由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就诊医院直接结算的医疗救助服务;一般疾病单次住院救助控制上限为8000元。

  一般疾病单次住院救助控制上限为8000元

  服务对象患一般疾病或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经过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医疗费用支出总额扣除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及医疗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后个人实际自负部分,作为结算基数;未实现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及医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服务对象出院结算时,按照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及医疗大病保险平均报销比例扣除费用后个人实际自负部分,作为结算基数。

  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救助金上限分为年度救助总额上限和单次住院救助控制上限。年度救助总额上限按照《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一般疾病单次住院救助控制上限为8000元;重大疾病单次住院救助控制上限具体标准以市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及上限为准。

  服务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等四类

  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是指: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象在兰州市辖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实际自付部分按规定比例由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就诊医院直接结算的医疗救助服务。服务对象是指兰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患有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城乡低收入对象、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

  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部分费用本人不支付

  服务对象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兰州市“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检索确认身份,输入住院信息,并提交系统确认后,可直接入院治疗;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其住院费用中按规定比例享受医疗救助部分费用,服务对象本人将不再支付。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由定点医疗机构上报规定的相关材料汇总及报表等,市民政部门对照并逐一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将结算资金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