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解读
5月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办法》有效期为3年。《办法》规定了临时救助对象因火灾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按照财产损失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5000元,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办法》还对因意外伤害、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重大疾病、子女就读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需要一次性救助的款项做了明确规定。
救助对象:六类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申请人包括: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低保家庭);本市农村低保家庭;本市农村五保对象;本市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扶贫线以下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对象;有固定住所,连续在本市生活、就业、居住1年以上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
紧急救助: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确需紧急救助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并每月上报县区民政部门;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区民政部门申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次性救助最高10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交警部门确定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按照伤残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3000元;正在进行住院治疗的按照医疗费用负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救助3000元至5000元。
申请: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临时救助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填写《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审批应通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书面通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由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疾病:救助金额上限不超过6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患危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证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未享受医疗救助,但仍亟需救助的,按照实际个人支付金额剩余部分给予20%至40%比例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不超过6000元。
子女就读:分高中和大学两种阶段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人子女在高中阶段就读,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资助的(城乡低保除外),每年度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800元。
经当年度统招高考被正式录取的大一学生,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资助的(城乡低保除外),秋季开学,省内院校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2000元、省外院校一次性救助生活补贴3000元。
其他统招在校大学生家庭教育费用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未享受其他救助、资助的(城乡低保除外),省内院校每学年一次性救助1500元、省外院校每学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火灾: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5000元
《办法》明确,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因火灾造成实际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损毁且无自救能力的,按照财产损失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5000元,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
意外伤害:每位死亡人员家庭获助5000元至10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每位死亡人员5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救助;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按照伤残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3000元。
人身伤害案件: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5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人身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确实完全无赔偿能力无法执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或乡镇出具证明并经法院确认后,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5000元。
其他突发事件:一次性救助500元至5000元
因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一次性救助500元至5000元。
《办法》规定,同一事由的临时救助一年内进行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提供材料:共需8类材料
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需出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救助对象应提供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本市居住地点和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以外的救助对象,应提供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证明,签订《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核对授权承诺书》;疾病及人身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教育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处罚: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救助对象采取虚报、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追回被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临时救助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擅自改变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的;擅自变换临时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金额的;无故延期下拨或扣压、拖欠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指使他人采用变通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监督,市民反响强烈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刁难临时救助对象,影响临时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贪污、截留、侵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等行为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