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供热立法听证会昨日举行 /图

25.07.2014  09:35

   中国甘肃网7月2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杨彬 实习生 魏燕) 7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集各方代表,就《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立法听证。这是我市首次就立法工作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就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供热计量收费,用户室内温度,供热管网的管理、维护责任划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管理等问题等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及建议。

  听证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淑菊、副市长陈远飞出席了会议。

  供热,关系兰州市民的切身利益,而由于供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多年来也一直困扰着大家。据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梁凤华介绍,在最近几个供暖期,每年市民投诉的供热案件平均超过了1500件。而且随着供热管网的老化,投诉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地攀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福寿说,《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修订已经势在必行。据他介

  绍,目前我市适用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已施行了9年。9年来,城市供热政策发生较大调整,供热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已由过去的福利型转变为商品型,热用户享受的取暖补贴也由过去的“暗补”变为明补,城市供热由过去的单纯追求社会效益为主转变为社会和经济效益统筹兼顾。因此,原《条例》规定的有关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重新修订。而且,热能源这个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商品,不仅是老百姓关注的话题,也牵动着社会各个方面。为此,市人大举行此次听证会,旨在听取公众意见,让公民可以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项目,使制定的法律尽可能符合大多数人的要求,更易于为各方接受。

  当天的听证会共安排听证代表18名,包括市民代表6名,市人大代表2名,市政协委员2名,专家代表2人,市消协推荐代表3名,市热力办推荐供热企业代表3名。同时,听证会还设置了旁听席,邀请各界旁听人员18名。各方代表围绕供热收费、室内温度、管网管理和维护、供热期及减免政策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辩论。

  “这是一次激烈的辩论,也是各方意见的有益交锋,闪现出了智慧的火花。”在听证会后,胡康生如是总结。他表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汇总各方的意见,会同相关专家学者,对各界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以期制定出更臻完善,更具操作性,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

  各方声音

  供热立法要突出民生

  听证代表、司法警官邢艳红

  按照现行的《条例》,供用热双方的权利是严重不对等的。而且《条例》的行政管理内容太多,涉及民生的内容太少。希望在修订《条例》时,多增加民生内容,多增加调整民事关系的内容。而行政化的内容,必要的部分保留,不必要的内容全都砍去,突出民生。听证代表、律师张笑妤

  在原有的法规中,对供热方的违约规定不明确,而且没有可具操作性的惩罚措施。例如其中的一条规定:“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管理机构,及时恢复正常供暖。”“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听证代表、市人大代表黄一家

  针对供热方违约,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开出惩罚性的罚单,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听证代表、兰州顺畅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杨宗斌

  供用热矛盾的根本是资金问题。只要资金解决了,供暖就不是问题。一些老旧楼室温达不到18度,大多是管道老化造成的。管道维修更换费用从何而来,法律应该有个明确的界定,不能全压在供热企业的头上。提案人、市供热办主任张恩坛

  供热管网的管护资金的筹措是重中之重。作为财政紧缺的兰州,让政府完全承担这部分资金肯定不现实;同样,供热作为半公益、半商品性质的民生项目,也不可能让老百姓来承担这部分费用,那么这部分资金的筹措来源就存在着两难的困境。另外,城市供热在立法上没有可供追询的上位法,这就势必会造成管理上的盲区和无所适从。

  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测量室温

  听证代表、律师张笑妤

  在现实中,室温达不到18度时,市民自己测量的温度法律不认可。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势必要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她建议应该在法律条款中专门对第三方测温进行规定,由街道、社区、供热方、用户和志愿者成立专门的测量温度服务队,对居民的室温进行测量。听证代表、市消协副秘书长梁凤华

  作为商品的供热,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若供热站的服务不达标,用户有权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供热站在收费中存在不明确的现象,应制定法律规范这种收费行为,不仅要让供热站和收费方依法办事,也要让消费者有法可依地进行维权。听证代表、兰州大学教授、市十五届人大立法顾问迟方旭

  在制定《兰州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之前,首先应明确三个性质,即一是《条例》的性质,二是供热方与用户关系的性质,三是室内温度18度的性质。《条例》所要规范的是民事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室内温度18度就是商品(或者服务)的一个质量标准。另外,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热合同,它是一个强制性合同。听证代表、退休工人马学友

  兰州的采暖期应当改为4个月,而不是5个月。供热站应当按照天气温度,对供热周期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