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试行)》出台
原标题:《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试行)》出台
公益用地项目将享差别化优惠
中国甘肃网6 月15 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首席记者 丁炜娜) 为提高城市土地空间利用效率,兰州市日前出台《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将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涉及民生的棚户区改造以及重点招商引资、公益项目用地兰州市将给与差别化的优惠政策。此外为打击囤地现象,兰州市规定,闲置土地将按宗地进行认定和处置,出让土地将按出让合同总价款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前移至规划选址阶段
根据规定,兰州市将进一步简化供地方案审批流程。规划、国土、林业和发改等部门在建设项目招商论证阶段将提前介入,明确用地准入条件,以规划引导项目,对国家重大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前按法定程序修改。对列入市政府用地项目计划清单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将应保尽保。由于项目单位自身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和用地报批的,收回当年指标,安排下一年度指标时等额扣减。对单独选址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及近郊四区“占补平衡”挂钩,由市国土部门统一解决,近郊四区不再承担“占补平衡”整治工程建设任务;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和红古区如因“占补平衡”指标不足无法报批的,可申请市国土部门先行调剂解决,待补充耕地项目完成后再予归还。在审批环节,将把新增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前移至规划选址阶段,与项目选址方案同时提交市规委会和市管委会审定。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民生、公共基础和公益事业等用地,由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供地方案提交市规委会备案。
棚户区改造用地起始价按市场评估价40%确定
兰州市政府规定,以公开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项目,成交价格由市场决定,用地规划条件经市规委会和市管委会审定,由国土部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评估,评估的市场价经市规委会专家会审定后,将按这5项原则确定起始价(底价)和竞买保证金,除有规划调整外,不再另行报经市规委会和市管委会审定。5项原则具体为:起始价为公开出让的底价;商品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的起始价按市场评估价确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用地的起始价按市场评估价的40%确定;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起始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确定;公开出让的竞买保证金一律按起始价的50%确定。
出让土地按出让合同总价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
为强化土地储备,兰州市将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储备计划,明确土地储备控制线,优先储备重点功能区、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为打击囤地现象,避免土地闲置,兰州市规定,闲置土地将按宗地进行认定和处置,土地供应后发生分割或合并的,按分割或合并后的宗地认定。土地供应时有公建配套或房屋拆迁的,闲置土地认定时应扣减公建配套和涉及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同时,出让土地将按出让合同总价款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划拨土地按划拨时点评估的划拨权益价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利用自有用地进行改、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不纳入闲置土地处置范围。
民生、重点商业项目用地将享受差别化优惠
兰州市将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对省市重大项目实施差别化用地保障,产业项目可在公开出让时设定与产业发展有关的产业类型、注册地址等竞买资格要求。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文化产业和大型旅游等功能性项目,在用地出让时,可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委托设计建筑方案,按方案出让建设用地。一些重点招商引资、公益项目、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使用土地将享受不同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