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政策为农民工融入城市创造条件

21.12.2015  11:10

    原标题:兰州市出台政策为农民工融入城市创造条件

    长期稳定就业者,可纳入公租房体系

制图/武亚新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兰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将通过一系列措施,努力实现28.8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使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

    兰州市将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且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全市“一证通”。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综合承载压力小的地区,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地区,可以对稳定就业的年限和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对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2年。各县区要根据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向社会公布。

    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兰州市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出租。指导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有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农民工可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

    兰州市将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计划,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其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同舟计划”,推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兰州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或《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稳步推进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供便利。

    公办学校向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

    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鼓励通过新建学校和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等方式,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求,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给予专项补助。

    深入贯彻我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首席记者 崔亚明)

( 编辑:网群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