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办法》规定停工超5天路面要简易恢复
中国兰州网6月9日消息 近年来,挖路造成的断水断电现象屡见不鲜,这都是由于挖掘前对道路状况不明晰造成的。日前兰州市出台《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挖掘人在开挖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现状,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5天的,挖掘人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
道路开挖前
应探明地下管线现状
兰州市规定,未经市规划、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标准施工,尽量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与各类管线及预留接口敷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挖掘人在开挖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和造成安全隐患。同时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要求及时处置。因施工造成经批准敷设的管线等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并配合产权(维护)单位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应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共同协商,采取科学安全的方式解决。
道路挖掘
实行保证金和黑名单制度
《办法》还明确,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封闭施工、现场围挡、安全防护的,未按规定和标准维修、恢复路面的,因未统筹安排和质量原因反复开挖的;未按规定实行挂牌施工的,因工程实施造成安全隐患、既有市政设施损坏的;未办理延期手续超期施工的;施工只围挡不作业的;因道路抢修工程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六种情况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罚。按照要求,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掘路抢修,抢修同时通知市、区市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此外,道路挖掘施工实行保证金和黑名单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按审批规定施工的,待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经过复验,如无沉陷,恢复路面后返还保证金;违反审批规定的时限、面积、程序施工,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返还保证金;多次不按规定区域、时限施工或不按规定落实交通组织措施的,列入黑名单,3年内禁止在兰州市从事道路施工开挖。 (首席记者 丁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