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严规整治安全隐患

14.09.2015  09:43

  日前,兰州市出台首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严规整治安全隐患。

  兰州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或者未对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擅自生产经营的,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罚款。存在对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的,或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或拒不整改等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处罚;对需要予以关闭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对国有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非国有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兰州市强调,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对举报的重大隐患查处不及时、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行为的,将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免职等处理。(记者侯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