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17.05.2015  14:38

  原标题:兰州市出台《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自办宴席宴客超50人需申报备案

   中国甘肃网5月1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甘菊萍)为加强全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由农村家庭宴席引发的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昨日,记者了解到,兰州市出台《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每品种应不少于100克,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有条件的放置冰箱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提倡举办者对就餐人员实行登记,以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帮厨人员每年应接受培训和体检

  宴席举办者要提前3日申报备案

  《办法》中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社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50人以上(含50人)的各类宴席。所称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是指举办农村宴席的组织者或者个人;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是指经备案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单位或个人。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及帮厨人员应做到:具备餐饮制作加工技能及食品安全常识,并应每年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农村家庭宴席餐饮服务工作;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前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在烹调前、入厕后、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洗手、消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感冒、咳嗽、发热、手部有疮、痈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严禁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宴席举办者要提前3日申报备案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宴席举办者一般应当提前3日向本村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备案。就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和就餐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均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应当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记入乡村厨师基本档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导致发生重特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另讯为切实解决当前餐用具洗消保洁环节仍存在的消毒不规范、包厢洗消不到位、集中消毒追溯难等突出问题,昨日,省食药监局印发通知,要求全省开展餐用具洗消保洁专项治理。洗消人员不穿戴衣帽和口罩手套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坚决禁止一次性餐用具重复使用;10人以上包厢使用的餐饮具,必须采取独立洗消保洁,坚决杜绝包厢内“一盆水、一块布”行为。(金奉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