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安局:机动车追逐竞驶 12种行为将追刑责

15.12.2014  14:29

  

道路上狂飙的机动车 百度资料图

  甘肃新闻网兰州12月15日电 据西部商报报道:昨日,西部商报记者获悉,为了规范追逐竞驶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明确追究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兰州市公安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办理追逐竞驶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12种情形被视为“情节恶劣”,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道路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该规定,除将仅允许特定车辆出入的场所排除在道路之外,其余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均应认定为道路。

  ●关于追逐竞驶的认定

  追逐竞驶则是指两人以上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竞技的行为。

  ●关于对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二)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三)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四)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五)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六)多人(三人以上)或者多次(三次以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七)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八)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九)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十)因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十一)驾驶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十二)以追逐竞驶作为赌博手段等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原文标题:机动车追逐竞驶 12种行为将追刑责

  原文链接:http://www.xbsb.com.cn/site1/XBSB/html/2014-12/15/content_116082.htm

      甘肃新闻网 【编辑: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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