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天斧沙宫地质公园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将逐步搬迁

09.10.2015  11:42

    原标题:兰州市出台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将逐步搬迁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天斧沙宫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天斧沙宫”)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与皋兰县九合镇交界区域,近年来破坏天斧沙宫地质地貌的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强对天斧沙宫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公园内丹霞地貌地质遗迹资源、文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日前兰州市政府专门出台《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对天斧沙宫的开发保护进行规范。

     成立天斧沙宫管委会负责管理

    天斧沙宫内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属国家所有,兰州市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予以开发保护。由于天斧沙宫规划区域涉及安宁区和皋兰县两个区县,为便于管理,兰州市特成立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由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宁区政府和皋兰县政府组成。经济区管委会作为牵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天斧沙宫的招商引资、规划设计和行政审批工作;安宁区政府和皋兰县政府作为行政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照行政区划做好对天斧沙宫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为了便于开发保护,根据规定,天斧沙宫管委会将负责编制《天斧沙宫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按规划实施天斧沙宫的保护、建设、开发与利用。天斧沙宫各项设施建设方案,需先经天斧沙宫管委会审查后报经济区管委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建设。天斧沙宫范围内凡不符合规划、造成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破坏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或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将按规划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按照要求,将引导区内居住的人口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逐步向天斧沙宫保护区域外搬迁。

     地质遗迹资源未经批准不得占有、使用

    根据要求,兰州市将对天斧沙宫内的地质遗迹实施分级保护。对一、二级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天斧沙宫管委会批准,可组织科研、学术交流及开展旅游活动,并建设必要的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和基础设施。对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与适度开发,经天斧沙宫管委会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并建设适量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天斧沙宫,在天斧沙宫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根据要求,由经济区管委会审批后,可以进行合理、适度的旅游开发建设。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有、使用地质遗迹资源,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活动。 此外,天斧沙宫依法申请使用统一标识,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天斧沙宫内从事六大类活动:在天斧沙宫内及可能对天斧沙宫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葬坟、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对其有损害的活动;对天斧沙宫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天斧沙宫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机构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等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天斧沙宫内从事: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在其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等;在其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动等活动。  (首席记者 丁炜娜)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