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多次行政处罚同一黑诊所 两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获罪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处理。但是,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西固分所两名执法人员对西固区西部市场一“黑诊所”多次进行行政处罚。据检察院公诉,正是由于这种以罚代刑行为,导致这一“黑诊所”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持续存在。2014年7月22日,甘肃法院网官网发布(2014)西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此案真相得以披露。西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院指控:多次行政处罚同一“黑诊所”
据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西固分所副所长周某与该所卫生监督员汪某,于2011年3月28日对在西固区西部市场进行非法行医的王某采取了没收违法所得998元的行政处罚措施;2012年1月10日对王某、杨某的非法行医行为采取了没收药品一箱的行政处罚措施;又于2012年第二、三、四季度,2013年第一、二季度按照市所考核要求分别对王某、杨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每季度一次的行政处罚,共计5次。
据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陈述:“被告人周某、汪某以罚代刑,导致王某在西部市场的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持续存在,并于2013年9月8日造成王某在进行非法行医诊疗活动中出现一名患者死亡的后果,经患者家属报案,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对王某以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于2013年10月14日被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月被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发破案报告:为完成目标考核而以罚代刑
据甘肃法院网官网发布的(2014)西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发破案报告”的表述:“证实2013年10月10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案件线索移送函,2013年10月16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线索进行初查,同年11月18日经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西固分所副所长周某和卫生监督员汪某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侦查。
经调取相关书证,询问相关证人及对被告人周某、被告人汪某进行讯问后证实,被告人周某、汪某在监督检查非法行医行为工作中,为了完成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西固分所以及个人的目标责任考核,从而不影响其二人各自的副科转正及提拔任命,从2011年至2013年先后对王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7次行政处罚而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以罚代刑,致使王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得以持续,并于2013年9月发生一名患者死亡的后果。至此,本案得以告破。”
被告人辩称:无移交案件的程序导致案件未移交
被告人周某、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列举的证据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事实上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考核而不移交刑事案件,而是没有相关的移交案件的程序导致案件没有移交,与王某非法行医一案死亡无关。
一审法院: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结合诸多证据及证人证言,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汪某作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明知对非法行医人员二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人员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被告人并未予以移交刑事案件,且多次处罚非法行医人员,其行为构成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周某、汪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减轻处罚。综合周某、汪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可免除刑事处罚。周某、汪某及其辩护人辩护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不予支持。2014年4月22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陶莹)